第一条 为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落到实处,积极主动为学生心理健康服务,根据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我院心理委员制度。
第二条 任职条件
(一)思想觉悟高,具有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和价值观。
(二)为人乐观、开朗、心理健康状况良好。
(三)善于与人沟通,在学生中有广泛的群众基础。
(四)热心班级心理健康工作,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。
(五)对心理学感兴趣。
(六)严格遵守保密性原则。
第三条 聘任程序。每班设心理委员一名,学生自愿报名或推荐或选拔,班主任、辅导员审定。
第四条 聘任期限。
(一)心理委员任期一般为两年。
(二)心理委员应保持稳定。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,需上报我院心理指导老师。
第五条 工作要求
(一)协助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开展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。主要包括为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网站、刊物撰写稿件,开辟宣传栏,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等工作。
(二)协助我院学生会心理部开展心理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推广活动。
(三)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心理辅导培训,并与班级同学分享心理调适的方法与技巧。
(四)主动学习心理健康及朋辈心理辅导的知识,不断提高自身心理健康知识水平和心理疾病辨别能力。
(五)加强与其他班干部尤其是寝室长的联系,及时发现和帮助有心理困惑和烦恼的同学。耐心倾听,尊重同学的人格和隐私。如感到无法帮助时要向同学推荐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老师。
(六)当发现同学中出现下列不良情况,应迅速报班主任、辅导员,并配合老师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:①情绪不稳定,行为反常;②因心理问题不能坚持正常的学习;③离校出走、离家出走;④出现自残、自杀、杀人或实施其它过激行为,或有实施这些行为的倾向。
(七)每月按照要求填写《班级心理状况汇报表》,按时向我院心理部汇报班级心理健康状况。
第六条 奖惩
对各班心理委员进行任期内考核,表现优秀者予以表彰,不合格者及时淘汰。
第七条 本办法由城市建设学院负责解释。
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城乡建设学院
2023年3月17日